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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觉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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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2007年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大事
 
 
     沐浴着2008年初升的朝阳,我们梳理了2007年一年来食品药品监管法治领域的重大事件,列出了8大看点,看看它们是否影响或正改变着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进程?浩浩长风中流逝的岁月看似平淡,但细细咀嚼,却有太多的思考盘旋脑际。子曰:"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不妨借圣人言,观照食品药品监管法治领域8大看点,尝有所得,不亦喜乎?
       看点1 国家局完善法规体系,坚持政务公开
       核心提示2007年,国家局清理规范性文件,总结近年来行政复议工作所取的成效,并通过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不断完善药品管理法规体系。
2007年初,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部署安排,国家局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2005年12月以前由国家局制定公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截至3月,共对6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3月21日,国家局举办了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讲座,进一步增强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6月26日,国家局召开全国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总结了近年来行政复议工作所取得的成效。7月份,国家局发出通知,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局机关各司室、有关直属单位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在9月3日召开的全国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表彰暨全国政务公开示范点命名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荣获全国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这是该中心自2007年2月被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授予"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以来获得的又一荣誉。
点评:坚持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是国家机关的基本要求,也是一个国家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
     看点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核心提示2007年1月 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签发第26号局令,颁布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新增了不少药品流通环节中普遍存在,但《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基层执法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内容。
 《办法》明确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办法》出台后,企业积极采取措施贯彻执行。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制定了新的门店管理制度,下发了新印制的统一销售单据。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军、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玉宽表示,将对整个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南京医药合肥天星有限公司多次召开会议统一思想,开展培训等。对于"年节促销",业内也普遍放弃了沿用多年的"买赠"销售方式。
   点评:《办法》的实施,将对加强药品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看点3      修订标准,严格药品广告审查管理
    核心提示药品广告虚假宣传的痼疾,不仅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同时也对患者造成了严重误导,《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与《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修订发布,进一步严格了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加重了对违法药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2007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第27号局令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时限、申请人的义务、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文号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强化了申请人的义务和审批机关的职责。与此同时,《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修订发布,《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内容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或者恶意隐瞒,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并具体规定了不得出现的情形。为保证用药安全,引导合理用药,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并具体规定了不得含有的内容,如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的内容,或含有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点评:《办法》与《标准》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药品广告管理的重视,有利于促进药品广告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看点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颁布
  核心提示2007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布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进一步深化了注册审评机制改革,严格药品注册程序,强化权利制约机制,从源头上保证药品安全。
  一年1万多个药品注册申请,这一让国际同行惊讶的数字背后,隐藏着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的弊端:审评审批标准偏低,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重点抓原《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的《办法》强化了对资料真实性核查及生产现场检查的要求,防止资料造假;抽取的样品从"静态"变为"动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在整合监管资源、明确职责、强化权力制约机制方面,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补充申请的事权划分,在保留了国家局对一部分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外,将大部分补充申请委托省局进行审批,并且针对一些简单事项的变更,明确了报省局备案的程序。为保护技术创新,遏制低水平重复,修订的《办法》对创新药物改"快速审批"为"特殊审批",根据创新程度设置不同的通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厘清了新药证书的发放范围,进一步体现创新药物的含金量。
点评:这次修订,通过整合药品注册管理资源,深化药品注册审评机制改革,严格药品注册审批程序,为建立高效运转、科学合理的药品注册管理体制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看点5 修订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出台
  核心提示2007年10月下旬,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修订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出台,自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提高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强化软件管理、强调与药品注册文件要求相匹配是其三大亮点。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自1999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我国药品GMP认证工作经历了制药行业历史中最重要的变革期,一大批设备落后、管理水平差的企业退出了市场。但是,随着药品监管工作的深入,药品G MP认证评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检查员自由裁量权大、缺少对被认证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制约、关键项目的设置重硬件轻软件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防范药品安全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两次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药品 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检查项目由原来的225条修改为259条,其中关键项目由56条调整为 92条,一般项目由169条调整为167条。为有效制止药品生产企业在GMP认证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标准》规定,"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严重缺陷处理"。在软件管理上,《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人员、质量、生产、物料和文件管理的检查项目,强调了质量管理部门的独立性,赋予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选择的质量否决权等更多职责。
点评:随着《标准》的施行,我国的药品生产管理水平必将迈上一个新台阶,药品质量也会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看点6《食品安全法(草案)》原则通过
  核心提示2007年10月31日,新华社一条短短数百字的简讯引发了公众极大的关注。这一天,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这意味着,几年来,数千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频频提交的《尽快出台〈食品安全法〉》提案、建议即将得到落实。
    12月1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2月2 3日~2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全面展开,立法所涉及规范的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立法部门涉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总局、粮食局、教育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等多个部门,形成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较之以前相比,这一时期的食品安全立法除了对食品标准、食品储存、食品卫生规范外,还对饲料生产、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生产等方面做了规定。但由于食品安全性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逐渐成为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相对滞后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在执法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它的不足,因此,制定一部食品安全的基本法---《食品安全法》势在必行。
点评:相信《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必将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看点7《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核心提示2007年1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签发第29号局令,公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发现有可能对健康带来危害的药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有利于保护公众用药安全。
 近两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需要,组织开展了相关药品召回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颁布,促进了《办法》的出台。《办法》于9月19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国家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监管部门和企业等不同方面的意见;部分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召回制度的探讨,也对《办法》的制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办法》规定,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召回分两类三级,有利于风险控制。两类即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三级是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来区分的。一级召回是针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级召回是针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级召回是针对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点评:《办法》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主体,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责任,充分体现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看点8 地方法规建设力度加大
  核心提示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投料前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料;医疗机构内设科室不得私设药柜……这是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内容。这一年,各地政府不断加大法规建设力度,不断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规体系。
  为将"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落到实处,各地政府加大法制建设力度,不断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规体系。2007年3月1日,《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以保证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安全为主线,规范了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应用等环节的药品使用行为。9月10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用药人的药品购进、储存以及调配等的质量管理都进行了比较全面科学的规定和要求。与此同时,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医疗机构药剂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者的追溯制度,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食品召回"制度。
点评:这些地方法规的出台与施行,为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对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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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第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八条 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第二章 药品说明书

  第九条 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第十条 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第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四条 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药品说明书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第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第十七条 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十九条 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原料药的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

  第二十二条 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第二十三条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第四章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第二十六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国家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标签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10月15日发布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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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4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于2006年3月1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发布 严打造假行为
2007年7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图为发布会现场。新华网 姚勇摄2007年7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图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新华网 姚勇摄

2007年7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图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新华网姚勇摄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着重加强了真实性核查,从制度上保证申报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严厉打击药品研制和申报注册中的造假行为,从源头上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2007年7月11日上午,国家药监局举行首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10月起施行,将强化监督权力制约机制,将部分国家局职能委托给省局行使。同时厘清新药证书的发放范围,进一步体现创新药物的含金量,限制低水平重复,严打药品研制和申报注册中造假行为。

以下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在发布会上的讲话: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目前已经完成,经国家局2007年6月18日召开局务会研究通过后,于昨天由邵明立局长签发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的形式正式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修订工作的背景和过程,并对修改的重点内容做简要介绍。

修订背景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药品的审评审批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该办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药品注册与监督管理脱节。办法主要在受理、审评、审批等方面进行规定,但对原始资料的审查、生产现场的检查、产品质量的检验等方面的要求不够,监督措施也不到位。一些申报单位的研究资料不规范,其中甚至出现了弄虚作假的严重问题,药品的安全性难以保证。二是审评审批标准偏低,导致了企业创制新药的积极性不强。由于没有从法规上设定必要的条件,没有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创新不够,造成简单改剂型品种和仿制品种申报数量急剧增多,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三是监督制约不到位。审评审批权力配置不合理,程序不够严密,过程不够透明等。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过程

国家局高度重视《办法》修订工作,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了研讨会30余次,分别听取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研发机构、行业协会、药监系统等的意见,并就草案和有关问题专门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院院士及法律专家的意见,还书面征求相关部委的意见,两次当面听取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司室同志的意见和建议。2007年3月,《办法》草案在上网公开征求意见长达两个月之久,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回应。起草小组还分赴各地实地调研,当面征求相对人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和建议万余条,经逐条梳理反复研究论证后,整理出有代表性的意见近2000条,对其中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在条款中予以落实。考虑到社会公众尤其是业界对《办法》的修订高度关注,我局在今年5月将修订草案和经过修订的全部附件上网再次征求意见,体现了“开门立法”和“阳光行政”。可以说,此次《办法》的修订过程是更新理念、统一思想、充分表达、形成共识的过程,它凝聚了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和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心血与智慧,在这里,我谨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所有关心《办法》修订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

修改的重点内容

本次修订坚持以科学监管理念统领药品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通过整合药品注册管理资源,深化药品注册审评机制改革,严格药品注册审批程序,建立高效运转、科学合理的药品注册管理体制。28号令对章节的框架作了部分调整,对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等在其它规章中已有规定的内容,本次修订予以简化;对药品标准、新药技术转让等将制定其它具体办法进行规定的,28号令不再重复规定。28号令由原来的16章211条变为现在的15章177条,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一)强化药品的安全性要求,严把药品上市关

本次修订着重加强了真实性核查,从制度上保证申报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严厉打击药品研制和申报注册中的造假行为,从源头上确保药品的安全性。一是强化了对资料真实性核查及生产现场检查的要求,防止资料造假。二是抽取的样品从“静态”变为“动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三是调整了新药生产申请中技术审评和复核检验的程序设置,确保上市药品与所审评药品的一致性。

(二)整合监管资源,明确职责,强化权力制约机制

一是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将部分国家局职能明确委托给省局行使。28号令进一步明确了补充申请的事权划分,在保留了国家局对一部分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外,将大部分补充申请委托省局进行审批,并且针对一些简单事项的变更,明确了报省局备案的程序。今后还将根据审评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有条件有监控地对审批事项进行委托。二是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多部门参与,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三是明确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药品注册责任体系。28号令明确规定,药品注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主审集体责任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过错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上述措施,将药品注册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阳光透明。

(三)提高审评审批标准,鼓励创新、限制低水平重复

为保护技术创新,遏制低水平重复,28号令采取了几项措施:一是对创新药物改“快速审批”为“特殊审批”,根据创新程度设置不同的通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二是厘清新药证书的发放范围,进一步体现创新药物的含金量。三是提高了对简单改剂型申请的技术要求,更加关注其技术合理性和研制必要性,进一步引导企业有序申报。四是提高了仿制药品的技术要求,强调仿制药应与被仿药在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上保持一致,进一步引导仿制药的研发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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